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忠,男,生于1968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5772297-9。
法定代表人:周坤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坤先,男,生于1972年6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娄岗,男,生于1964年3月11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执行人赵永忠与被执行人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坤先、娄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阳民初字第51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人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坤先、娄岗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永忠依法向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已立案执行,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坤先、娄岗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7230118.57元(其中案款本金17145573元,案件执行费84545.57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坤先、娄岗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坤先、娄岗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 判 长 刘若昱
代理
审判员 梁 军
代理
审判员 丁 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国 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