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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1102号

赵永忠与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坤先娄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永忠,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坤先,娄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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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忠,男,生于1968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5772297-9。

法定代表人:周坤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坤先,男,生于1972年6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娄岗,男,生于1964年3月11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执行人赵永忠与被执行人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坤先、娄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阳民初字第51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人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坤先、娄岗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永忠依法向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已立案执行,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坤先、娄岗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7230118.57元(其中案款本金17145573元,案件执行费84545.57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坤先、娄岗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坤先、娄岗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 判 长  刘若昱

代理

审判员  梁 军

代理

审判员  丁 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国 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