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1883号原告暨原告金某的
法定代理人:金某某(系死者杨婉凌之夫),男,生于1981年,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
原告:金某(系死者杨婉凌之子),男,生于2010年,汉族,学生,住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
原告:杨奎佑(系死者杨婉凌之父),男,生于1960年,汉族,高中文化,住通江县诺江镇。
原告:王吉芬(系死者杨婉凌之母),男,生于1964年,汉族,小学文化,住通江县诺江镇。
被告:王敏,女,生于1986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巴中市经开区兴文办事处。
被告:李昆洋,男,生于1987年,汉族,小学文化,住通江县火炬镇。
被告:巴中市力马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负责人:夏惠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金某、杨奎佑、王吉芬诉被告王敏、李昆洋、巴中市力马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9月7日以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金某、杨奎佑、王吉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金某某、杨奎佑、王吉芬负担。
审判员 曾晓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鑫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