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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3789号

叶银甲与姚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叶某,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经某,安徽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3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军,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琨,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叶某、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某、安徽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某、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某、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某、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355元,减半收取为13177.5元,由上诉人叶某负担2083.5元(予以免收),姚某负担1044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6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洁

审判员  钱岚

审判员  程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崔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