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3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军,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琨,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叶某、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某、安徽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某、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某、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某、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355元,减半收取为13177.5元,由上诉人叶某负担2083.5元(予以免收),姚某负担1044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6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洁
审判员 钱岚
审判员 程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崔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