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红霞、李明权,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被执行人夏德勤。本院在执行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德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夏德勤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孝东
审判员 谢图友
审判员 刘援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