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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2909号

龙江县润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张万发、安淑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江县润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张万发,安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909号原告龙江县润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刘兰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万发,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安淑华,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润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万发、安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润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志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