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909号原告龙江县润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刘兰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万发,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安淑华,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润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万发、安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润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志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