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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723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被申请人郭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驻马店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郭东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23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东亮,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汝民处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东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东亮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6435.5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红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