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23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东亮,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汝民处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东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东亮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6435.5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红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