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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417号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朱二武、邓香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二武,邓香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坪阳庙乡宁家坪市场。法定代表人杨中平,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二武,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邓香眉,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二武、邓香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二武、邓香眉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攸县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二武、邓香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陈谷来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