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071号原告宋彦文,男,1971年11月8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亚军,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洪伟,男,1963年3月8日出生。被告祝延春,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文忠,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智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烨海,赤峰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宋彦文与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赤峰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祝延春、被告祝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洪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彦文撤回对被告祝洪伟的起诉。
审 判 长 史永峰
代理
审判员 张晓丹
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立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