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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071号

原告宋彦文与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赤峰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祝延春、被告祝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彦文,祝洪伟,祝延春,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071号原告宋彦文,男,1971年11月8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亚军,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洪伟,男,1963年3月8日出生。被告祝延春,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文忠,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智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烨海,赤峰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宋彦文与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赤峰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祝延春、被告祝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洪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彦文撤回对被告祝洪伟的起诉。

审 判 长  史永峰

代理

审判员  张晓丹

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立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