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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830号

重庆仁厚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仁厚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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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仁厚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工业园区(食品园)。被执行人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食品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仁厚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75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仁厚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以物抵债将二次拍卖流标的被执行人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作价4372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重庆仁厚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抵偿相应价值的债务。其余部分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仁厚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良瑞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吕延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