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神头乡椿树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满生,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涉县供电分公司(原为国网河北涉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涉县平安街***号。
法定代表人:段建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丹娜,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潇明,女,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涉县。
上诉人涉县神头乡椿树岭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涉县供电分公司、冯潇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涉县神头乡椿树岭村民委员会在一审庭审中提出本案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原审在庭审中对该问题未作为焦点问题进行调查,在一审判决中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亦未作出认定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涉县神头乡椿树岭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霍金喜
审 判 员 宋世忠
代理
审判员 郭晓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