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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财保3号

原告双某诉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黔西县某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双某,李某某,贵州省黔西县某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财保3号原告双某,男。委托代理人廉勇新,贵州省黔西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被告贵州省黔西县某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某诉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黔西县某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贵州省黔西县某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八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砂石材料款585000元予以查封冻结。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双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贵州省黔西县某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八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砂石材料款585000元予以保全;

二、保全期间为一年(从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止)。保全期间,中铁十八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向被告贵州省黔西县某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材料款5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 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利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