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8742号
原告:麦俊熙,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郭振,两被告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麦俊熙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俊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俊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俊熙负担。
审 判 长 张 翼
审 判 员 苏 扬
审 判 员 李 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 倩
书 记 员 吕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