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6民初8742号

麦俊熙与北京京东叄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87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麦俊熙,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8742号

原告:麦俊熙,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郭振,两被告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麦俊熙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俊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俊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俊熙负担。

审 判 长  张 翼

审 判 员  苏 扬

审 判 员  李 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 倩

书 记 员  吕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