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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刑初91号

周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9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原系沈阳市皇姑区房产管理局第二经理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5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景辉,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王景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作为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第二经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委托参加沈阳机车车辆厂东、西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审核该地块确认无房产产籍房屋(即违建房)是否符合拆迁补偿标准的工作便利,违反《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征收补助办法》等相关文件,签订了10份不符合拆迁补偿标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造成国家征收补偿款损失人民币40.8万元。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周某作为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第二经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委托参加沈阳机车车辆厂东、西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期间,被告人周某利用负责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工作便利,虚构了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25巷16栋2-2号的拆迁地址,借用其母亲的身份证件冒充被征收户,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人民币3.5万元,赃款被扣押。另查,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9月21日被检察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赵某、阴雪松、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关某、姜某、刘某、李某甲、王某甲、陈某甲、张某戊、金某、曹某甲、芦欢、郑某、陈某乙、于某、曹某乙、汤某、李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征收公告;皇姑区车辆厂东、西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无房产产籍的补助及认定标准;征收补偿费支付情况的说明;无产籍房屋残值认定表;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户口本;低收入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办理征收补偿协议通知单;违建认定表;会议纪要;车辆厂地块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情况明细;干部履历表;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通知书;案件来源及自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还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系自首,又能退还贪污赃款,故对于滥用职权罪及贪污罪,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军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苏 鹤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