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140号
原告:郜永飞,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永飞与被告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永飞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郜永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永飞撤回对被告王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郜永飞负担。
审判员 董多仓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