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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140号

郜永飞与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郜永飞,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140号

原告:郜永飞,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永飞与被告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永飞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郜永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永飞撤回对被告王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郜永飞负担。

审判员  董多仓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