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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8693号

王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69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3312元),由原告王丽芳承担。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