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869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3312元),由原告王丽芳承担。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