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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4772号

杨黄扇与魏峰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黄扇,魏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4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黄扇,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民,上海市杨浦区控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峰,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黄扇因与被上诉人魏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黄扇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魏峰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并由魏峰返还杨黄扇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0元。事实和理由:魏峰从未向杨黄扇支付过任何意向金和定金,定金合同并未生效,一审法院判决杨黄扇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杨黄扇是文盲,在房屋交易中受到中介公司的欺骗和恐吓,才违心签字;上海市纪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存在查封情况,中介公司在居间协议中未注明查明状态,隐瞒了查封信息,魏峰也疏于注意义务,故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是双方原因所致,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有误,程序上对杨黄扇不公平。魏峰辩称,不同意杨黄扇的上诉请求,双方签订的解约协议中明确载明杨黄扇收到魏峰支付的定金200,000元,之后杨黄扇也实际返还了200,000元定金,同时杨黄扇还根据解约协议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这些一审审理中都已经查明了;杨黄扇在双方签订合同及解约协议时都在场,签字都是杨黄扇真实意思表示;关于查封问题,杨黄扇在签订解约协议同时就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查封对房屋出售没有影响,杨黄扇恶意毁约、另行高价出售房屋牟利,请求维持原判。魏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令杨黄扇按照《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的差额1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15日,杨黄扇作为出卖方(甲方)、魏峰作为买受方(乙方)、案外人上海锐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交易条件条款约定:总房价为3,400,000元;第五条意向金转定金条款约定:如甲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则乙方交付的意向金即转为定金;若甲方违约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不购买该房地产,则已经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等等。同年11月15日,杨黄扇作为出卖方(甲方)、魏峰作为买受方(乙方),双方签订《解约协议》,约定:“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系争房屋房产相关事宜,甲乙双方于2015年9月15日在上海锐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且甲方已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计200,000元整(由居间方代为保管)。现因甲方个人原因,甲方将不再履行该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解除该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意见:

一、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壹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支付的定金计200,000元整(由居间方代为保管的)。同时甲方愿意补偿100,000元整给乙方。其中50,000元整于壹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000元整于2015年12月15日前转账到如下账户…。

二、待履行完本协议上述条款后,甲、乙双方自动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就该房产买卖事项再无其他争议,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三、如甲方未如期履行上述条款,乙方将按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相应条款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等等。一审审理中,魏峰与杨黄扇均认可:杨黄扇已返还魏峰定金200,000元并支付了魏峰50,000元的补偿金。一审审理中,依魏峰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杨黄扇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魏峰已向杨黄扇支付200,000元定金作为其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的定金关系成立,魏峰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杨黄扇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嗣后,杨黄扇没有全面履行双方在《解约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至今尚有50,000元补偿款未给付魏峰,根据双方约定杨黄扇应按照定金罚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故魏峰之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杨黄扇辩称其因无能力支付剩余补偿款故拖延至今,既然双方已约定100,000元的补偿,魏峰无理由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杨黄扇支付魏峰双倍返还定金的差额合计1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杨黄扇与魏峰就房屋买卖签订居间合同及买卖合同后,又签订解约协议,在该协议中除明确载明杨黄扇收到魏峰支付的定金200,000元,双方还对解除合同的相同事宜作了明确约定,该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现杨黄扇未全面按约履行,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判决对魏峰要求杨黄扇支付双倍返还定金差额150,000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杨黄扇上诉不同意支付定金差额,并要求魏峰返还已经支付的50,000元,理由不能成立,杨黄扇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上诉人杨黄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刘金

审判员  彭 浩

审判员  高 胤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