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冯荔,系本案被害人岳守斌之妻。申请执行人岳嘉豪,系本案被害人岳守斌之子。申请执行人岳丙学,系本案被害人岳守斌之父。申请执行人柯德芹,系本案被害人岳守斌之母。被执行人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被执行人曹永杰,栖霞市苏家店镇曹高家村41号。被执行人苏平。申请执行人冯荔、岳嘉豪、岳丙学、柯德芹与被执行人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曹永杰、苏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永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城南区分理处1631账户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林 远
审判员 顾进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邹春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