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793号
原告:无锡联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开源大桥南匝道。
法定代表人:赵红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祎,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林虎,男,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淳县,现住无锡市。
原告无锡联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林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联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林虎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联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联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远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诗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