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任德裕,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1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马清玉,女,汉族,生于1962年3月15日,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任德培,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朱明碧,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31日,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任德权,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3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陈秀碧,女,汉族,生于1969年6月5日,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杜兴玉,女,汉族,生于1943年7月1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谢万明,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3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谢代杰,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2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仪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在任德裕、马清玉、任德培、朱明碧、任德权、陈秀碧、杜兴玉申请执行谢万明、谢代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万明、谢代杰应当履行执行标的总额40,0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000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谢万明、谢代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任德裕、马清玉、任德培、朱明碧、任德权、陈秀碧、杜兴玉申请执行谢万明、谢代杰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40,0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任德裕、马清玉、任德培、朱明碧、任德权、陈秀碧、杜兴玉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波
审 判 员 熊绍柏
代理
审判员 邱文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焱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