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8631号之一
原告:成都海米视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北街*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兰强。
委托代理人:徐朗,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佟敏,女,汉族,1968年5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海米视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佟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佟敏的财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裁定将被告佟敏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2016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6)川0191民初8631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判决。2016年9月6日,原告成都海米视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申请书,称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纠纷,特申请解除对被告佟敏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6号13楼1单元1401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海米视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案中对被告佟敏、案外人胡伟汉共同所有的位于高新区紫荆西路6号13栋1单元14层1401号房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熊秋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