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商初字第1698号之三
原告:潍坊市华美制线厂
被告:安丘市海王鞋帽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丘市海王鞋帽服装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安丘支行账号1553上的存款210000.00元。若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额满。冻结期间为12个月,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原告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海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