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259号原告向玉明,男,194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马洪亮、邢笃鲲,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祖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向玉明与被告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向玉明经本院通知,既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向玉明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淑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石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