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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8259号

向玉明与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向玉明,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259号原告向玉明,男,194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马洪亮、邢笃鲲,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祖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向玉明与被告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向玉明经本院通知,既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向玉明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淑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石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