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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民初3141号

赵某某与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314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3日,宁夏固原市人,现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4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时,因原告赵某某中途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小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德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