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314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3日,宁夏固原市人,现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4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时,因原告赵某某中途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小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德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