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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刑更607号

李结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结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刑更607号罪犯李结强,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阳城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结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2013年3月25日交付执行。因罪犯李结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70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李结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9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剩余刑期予以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结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嘉奖。另查,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结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结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四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虹

审 判 员  欧卫慧

代理

审判员  龙俊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夕茗陈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