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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民初字389号

黄卫平、朱绍俊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黄卫平,朱绍俊,苏亚军,俞华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民初字389号

原告:黄卫平。委托代理人张桂江(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绍俊。

被告:苏亚军。

被告:俞华凤。

原告黄卫平与被告朱绍俊、苏亚军、俞华凤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黄卫平经本院催交,在期限内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小平

审 判 员  刘兴柏

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景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