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民初字389号
原告:黄卫平。委托代理人张桂江(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绍俊。
被告:苏亚军。
被告:俞华凤。
原告黄卫平与被告朱绍俊、苏亚军、俞华凤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黄卫平经本院催交,在期限内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小平
审 判 员 刘兴柏
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景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