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冀0982行初25号原告于昆仑,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赵新科,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天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涛,任丘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原告于昆仑诉被告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昆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科,被告任丘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昆仑于2016年6月6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任丘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公开任丘市大广高速南引线绿化工程征地批文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原告于昆仑诉称,原告系河北省任丘市出岸镇庄家营村村民,享有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建房屋若干。2016年3月1日,原告被村委会告知原告房屋土地被纳入任丘市大广高速南引线绿化工程占地范围。该项目开动以来,有关方面从未主动公开任何征地批文等征地信息。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原告于2016年6月6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原告予以答复。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原告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信息,若政府信息不存在,要求被告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或作出相应答复。原告于昆仑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特快专递邮寄凭证网络截图及相关材料,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被告已签收。
被告任丘市国土资源局辩称,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局已明确告知原告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且此占地不需要征地。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于昆仑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原告没有相关政府信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昆仑占地在任丘市大广高速南引线土地征用范围内。原告于昆仑于2016年6月6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任丘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任丘市大广高速南引线绿化工程征地批文的政府信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原告予以书面答复,原告于昆仑于2016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8月5日依法向原告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明确告知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于昆仑已收到该告知书,对此事实庭审中原告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信息是政务信息,制作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负有对此信息进行公开的法定职责。因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向原告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昆仑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于昆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俊华
审 判 员 付青云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丽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