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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998号

柏传海与刘保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柏传海,刘保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柏传海,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赵礼,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刘保伟,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1125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保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保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保伟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保伟名下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保伟名下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A×××××。

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文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