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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223号

钟培权与高大勇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培权,高大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钟培权,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高大勇,男,1965年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执行钟培权申请执行高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高大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1724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何希贵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程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