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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4826号

刘光菊与刘长友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光菊,刘长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826号申请人刘光菊,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长友,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人刘光菊与被申请人刘长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刘长友驾驶的鲁****65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长友驾驶的鲁****65号轿车一辆,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