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739号
原告:孙贵富,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自贡市曙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仁利。
被告:马仁利,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孙贵富与被告自贡市曙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仁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定于2016年9月6日下午15时开庭,但原告孙贵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贵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计475.00元,由原告孙贵富负担。
审 判 员 林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代 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