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24民初3171号
原告:梁中和。
委托代理人:蔡元伟,新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昌县诚益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聚镇鳌东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
原告梁中和为与被告新昌县诚益轴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13246元。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汤志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梁中和的委托代理人蔡元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昌县诚益轴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原告2009年进入被告处工作,具体从事会计工作,按月计酬,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8月。被告因经营不善,已拖欠原告2015年1月份至2015年8月份的劳务报酬合计13246元。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1324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昌县诚益轴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新昌县诚益轴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梁中和工资款13246元,限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新昌县诚益轴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新昌县诚益轴承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送达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汤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蔡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