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59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炬明元与被执行人柏海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16.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2日自愿达成了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代偿款155000元(含诉讼费),剩余8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己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邓炬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雷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