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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保300号

龚伟清与郭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伟清,郭卫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300号申请人龚伟清,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郭卫明,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人龚伟清与被申请人郭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卫明银行存款人民币7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陈旭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和担保人李军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伟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郭卫明银行存款人民币77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陈旭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和担保人李军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790元,由申请人龚伟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秀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龙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