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1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昌波,男,1986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酉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被告人赵家燕,女,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被告人刘勇,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酉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罗明富、冉书平,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昌波、赵家燕、刘勇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昌波、赵家燕,被告���刘勇及其辩护人罗明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昌波、赵家燕、刘勇经共谋盗窃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城二路35号,由刘昌波望风接应,赵家燕、刘勇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安尔达小龟王48V型电动车一部、被害人张某的安尔达迅鹰72V型电动车一部及被害人龙某的王牌TDZ372Z型电动车一部,再由刘昌波对所盗窃的电动车搭线启动,后三名被告人各骑一辆所盗电动车离开现场。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6180元。公安民警已追回所有被盗电动车,并分别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昌波、赵家燕、刘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龙某、张某、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证意见,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刘昌波、赵家燕、刘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昌波、赵家燕、刘勇均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勇的辩护人认为,刘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昌波、赵家燕、刘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刘昌波、赵家燕、刘勇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相当,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刘昌波、赵家燕、刘勇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分别予以处罚。刘昌波、赵家燕、刘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昌波犯盗窃罪,判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赵家燕犯盗窃罪,判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刘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
审判员 汤 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潇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