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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7808号

杨宣凤诉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宣凤,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78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宣凤,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钦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畅,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宣凤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8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宣凤上诉请求:原判并未查明其与被上诉人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商签约的基础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由被上诉人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7,106元。

被上诉人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宣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与其签约时,单方认定其工作年限为1.5年,但其实际在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连续工作9年2个月。当时经参与集体协商的人社局、劳动监察队和区工会工作人员协调,被告知可就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先签订协议,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才与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就无争议的1.5年工作年限补偿金先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离职结算确认书,并在公司按约支付了补偿金后,就有争议的补偿金差额提起劳动仲裁。现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57,10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宣凤曾系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11月30日,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杨宣凤作为乙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宣布解散,并决定在2015年12月20日关闭所有门店、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立即进入解散、清算、注销程序;双方一致同意原劳动合同于2015年11月30日解除,乙方的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11月30日,工资将支付至该日;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甲方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向乙方支付24,894元,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奖金、经济补偿金等,具体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以乙方另行签订的确认书为准;鉴于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的款项,乙方不可撤销地确认:在2015年11月30日前,甲方作为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包括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或视同全部履行完毕,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乙方不再存有任何需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任何权利。经济补偿金、薪酬、加班费(如有)、奖金(如有)、年终奖(如有)等均已通过该协议经济补偿的形式支付完毕,双方不再有任何未结清款项。乙方放弃向甲方主张劳动关系所产生之相关权利,乙方与甲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全部解决,再无其他争议;如甲方未按照该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金,该协议应视为无效;该协议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杨宣凤于2015年11月30日签字的《离职结算确认书》载明:经济补偿金、签约奖励金,合计24,894元,支付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宣凤支付了上述24,894元款项。2015年12月22日,杨宣凤以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57,106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裁决:对杨宣凤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杨宣凤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公司宣布解散而与杨宣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后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明确约定,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向杨宣凤支付24,894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奖金、经济补偿金等。杨宣凤鉴于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上述的款项不可撤销地确认:在2015年11月30日前,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包括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或视同全部履行完毕,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杨宣凤不再存有任何需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任何权利。经济补偿金、薪酬、加班费(如有)、奖金(如有)、年终奖(如有)等均已通过该协议经济补偿的形式支付完毕,双方不再有任何未结清款项。杨宣凤放弃向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张劳动关系所产生之相关权利,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全部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上述约定具体明确,即便杨宣凤原本有权利主张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但是杨宣凤签署上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放弃了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杨宣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明白该协议的内容及其签署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在收到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依约支付的上述协商款项后,再行提起仲裁和诉讼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杨宣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宣凤上诉提出原判并未查明其与被上诉人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商签约的基础事实。因有参与集体协商的第三人告知其可就无争议部分先行签订协议,就有争议部分另行申请仲裁或起诉,故其仅与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就无争议的1.5年工作年限先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离职结算确认书》。经查,杨宣凤的此项上诉意见与其自愿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内容并不吻合,且不能成为推翻双方上述协议的抗辩理由,故其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杨宣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杨宣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庞闻淙

审判员  孙 卫

审判员  周 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