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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995号

刘俊奇与胡桂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99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奇与被执行人胡桂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桂飞所有的坐落于缙云县壶镇镇南湖花园5号楼204室的房产已被缙云法院查封处置,目前等待参与财产分配。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9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