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5194号
原告:浙江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巨鼎国际*********室。
法定代表人:鲍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永强。
原告浙江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永强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朱玲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