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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1023号

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023号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阿阳花园。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 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