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023号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阿阳花园。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 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