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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783号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其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孙其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783号

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祥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勇,该公司职员。

被告:孙其达。

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其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11元,减半收取1655.5元,由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绍国

人民陪审员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郑 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叶柠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