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948-1号
申请执行人:黄浩,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杨振成,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9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振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振成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浩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浩逾期利息530775元(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7日,按照��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8225元(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7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四、承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41683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682133元。但被执行人杨振成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杨振成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栋1层4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37.9平方米)、位于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栋1层5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5.05平方米)、位于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栋1层6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16.38平方米)、位于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栋2层4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77.51平方米)、位于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栋2层5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76.06平方米)、位于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栋2层6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44.55平方米)、位于硚口区民意四路33号(原35-37号)8-9号楼2层1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硚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24.61平方米)、位于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西A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85.21平方米)。现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黄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振成名下上述财产。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振成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方恒星园1栋1层4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37.9平方米)、位于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栋1层5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05.05平方米)、位于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栋1层6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16.38平方米)、位于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栋2层4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77.51平方米)、位于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栋2层5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76.06平方米)、位于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栋2层6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44.55平方米)、位于硚口区民意四路33号(原35-37号)8-9号楼2层1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硚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24.61平方米)、位于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西A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85.21平方米)。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赵郭文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