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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46号之一

梁鹏伟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鹏伟,王斌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鹏伟,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王斌,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鹏伟与被执行人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4000元,未受偿56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8月21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现因被执行人王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 锐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董保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继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