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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426号

孟文花与孔海昆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文花,孔海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426号申请人孟文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孔海昆,男,汉族。本院在申请人孟文花申请执行孔海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898号(2014)文民一初字第103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海昆在银行的存款365.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孔海昆相当于36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政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