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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463号

3463原告王旭东与被告周瑞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旭东,周瑞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463号原告王旭东,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周瑞吉,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东与被告周瑞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旭东负担。

审 判 长  郭 学

审 判 员  宋利新

人民陪审员  达古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百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