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463号原告王旭东,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周瑞吉,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东与被告周瑞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旭东负担。
审 判 长 郭 学
审 判 员 宋利新
人民陪审员 达古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百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