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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776号

图们市鸿运供热有限公司与何金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图们市鸿运供热有限公司,何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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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2民初776号

原告:图们市鸿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李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丽丽。

被告:何金生。

原告图们市鸿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供热公司)诉被告何金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孔德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运供热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丽丽、被告何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运供热公司诉称:被告所居住的图们市天鑫小区X单元X室由我公司供热,我公��已在2015年度至2016年度取暖期间内向被告履行了供热义务,但被告至今未缴纳2015年度至2016年度一个采暖期的供热费2159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金生立即缴纳供热2159元(89.96平方米24元/平方米)及滞纳金4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何金生辩称:原告的确供热了,但是我不同意缴纳取暖费,因为我家室内温度仅仅14度-15度,根本不达标。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企业,被告居住的图们市天鑫小区X单元X室由原告提供供热服务。现被告未支付2015年冬季至2016年春季期间的供热费用2159元(89.96平方米24元/平方米)。另查,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城市供热经营企业许可证书、图们市人民政���文件(图政发[2009]13号)、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根据原告鸿运供热公司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供热合同.

本院认为,供用热力合同是供热方向用热方供热,用热方支付供热费用的合同。虽然被告未与鸿运供热公司订立书面供热合同,但鸿运供热公司已对被告所有的房屋进行供热,被告也接受了该项服务,因此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法有效的供用热力合同。

被告何金生辩称室内温度不达标。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且原告予以否认,因此被告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被告作为用热方应履行支付供热费用的义务,现其至今未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鸿运供热公司要求何金生给付滞纳金45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金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原告图们市鸿运供热有限公司支付供热费用21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金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