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3718号
原告:福建闽科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科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炳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戴金明,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闽科公司被告戴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2016年9月7日,原告闽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闽科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闽科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雪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静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