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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112号

李朝阳与衡东县大桥镇礼厚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朝阳,衡东县大桥镇礼厚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朝阳,居民。被执行人衡东县大桥镇礼厚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文福元,该村村支书。申请执行人李朝阳与被执行人衡东县大桥镇礼厚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朝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9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衡东县大桥镇礼厚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红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