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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669号之二

吴夹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0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夹夹,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6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夹夹。

被执行人: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子献,该公司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吴夹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日当庭一次性付款10190元。现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天利

代理

审判员  李 忠

代理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