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7828号
原告:陈晓敏。
委托代理人:李华军,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大宽。
原告陈晓敏与被告黄大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黄大宽偿还原告借款5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7月10日计626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9日,被告黄大宽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晓敏借款8万元,由被告黄大宽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条上注明借款金额为捌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息1.8分,未约定还款日期。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6年1月10日偿还本金22000元,并结清了自借款后至2016年1月10日止的利息。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借故拖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大宽应偿付原告陈晓敏借款5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被告黄大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淑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藤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