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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督17号

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坪分理处与被申请人刘贵江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坪分理处,刘贵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督17号

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坪分理处。

法定代表人:龚雨波,单位负责人。

被

申请人:刘贵江,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坪分理处与被申请人刘贵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现外出务工,导致法院无法向其送达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川3426民督1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95元,由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坪分理处负担。

审判员 阿金此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卢 宗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