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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刑初77号

黄星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刑初7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6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上高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黄某勇,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系被告人黄某父亲。指定辩护人廖敏根,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廖敏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日22点30分左右,被害人王某军在万载县阳乐中学斜对面新华实惠宾馆旁路边处理其母亲与他人的交通事故时,将其开来的一辆车牌为赣C8XX**的白色吉利越野车停在事故现场旁边,熄了火关了车门但未拔下车钥匙。22点40分左右,在旁边看热闹的被告人黄某趁王某军没注意,拉开车门进入车内欲盗窃车内财物,却发现车钥匙未拔,遂决定盗走该车辆。当黄某打火准备开车离开时,被王某军发现,王某军敲门示意其下车,但黄某仍然将该车开走,并从南方家私左拐往康乐大道方向逃走,后在县城石油公司加油时被民警抓获。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汽车价值人民币61933元;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作案时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黄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患有精神疾病,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22点30分左右,被害人王某军在万载县阳乐中学斜对面新华实惠宾馆旁路边处理其母亲与他人的交通事故时,将其开来的一辆车牌为赣CXX5**的白色吉利越野车停在事故现场旁,将车熄火关了车门但未拔车钥匙。22点40分左右,在旁边看热闹的被告人黄某趁王某军没注意,拉开车门进入车内欲盗窃车内财物,见车钥匙未拔遂决定盗走该车辆。被告人黄某将车启动准备离开时,被王某军发现,王某军敲车窗示意其下车,被告人黄某加大油门将车开走,并从南方家私左拐往康乐大道方向逃走。当晚23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县城石油公司加油时被民警抓获。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汽车价值人民币61933元。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作案时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016年4月2日晚10点多,我在万载县城里转,走到新华宾馆旁边时见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一个老太太躺在地上,我就在旁边看热闹。突然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我旁边,车上下来一个男的好像去处理事故。我见状就在那老太太旁待了一会,趁这男子没注意去拉开了他车的驾驶门,赶紧上到驾驶室准备翻下看有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偷,结果看到车子钥匙没有拔下来,我就赶紧启动车子,想将车开走。我启动车子后,车主人马上发现了我朝着车子跑过来,当他跑过来时我已经踩了油门,车子已经动了起来。车主过来敲了两下车窗,我没有理会他,加大油门将车开走。当时我从反光镜看到那人在后面追我,我没有理会,直接朝去宜春方向的路然后红绿灯路口右转弯跑了。由于万载不是很熟,我开着车在街上乱转,大概20多分钟后,见后面好几辆警用摩托车在追我,我就加大油门想甩掉这些警察。10多分钟后车子没油了,看到后面没有警察来追,我就开到一个加油站加油,在加油时被警察抓住了。当时我穿着一件红兰白相间的条纹上衣。2、被害人王某军的陈述:2016年4月2日晚上10时20分左右,因我母亲在阳乐中学斜对面发生交通事故,我就开车(白色吉利牌越野车)赶到现场,将车停在新华实惠宾馆旁,离事故地大约六、七米。因我当时很急,便将车熄了火,忘记拔钥匙便关车门下了车。我到事故现场看了情况并报了警,然后与我父亲两个人站在我母亲旁边等交警,大约等了七、八分钟,我见一个穿着红色条纹衣服的年轻男子打开我的车上驾驶室的门上了车,就赶紧跑过去敲了下驾驶室的玻璃示意他下车,但当时他已经将车打着了火,直接往前开,我就跑追过去,见那人往南方家私方向直接闯红灯往康乐大道跑了。我就赶紧报了警,大约在晚上11点30分左右,车子在石油公司加油时被拦了下来。3、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被抢夺汽车、车钥匙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4、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万价认认字[2016]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抢夺汽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1933元。5、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黄某作案时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6、证人黄某勇、颜某妹、刘某香证言,上高县田心镇王家村村委会证明,证实案发前被告人黄某言行异常。7、万载县鹅峰乡卫生院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住院精神治疗情况。8、万载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归案。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黄某案发时已满18周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案发时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其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作案时属于部分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系精神病患者,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春泉

代理

审判员  周苏琴

人民陪审员  张洁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